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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道教福德正神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縣道教福德正神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遵照道廟體制,安祀配神,以弘揚道教教義,樹立民間正信,宣導主神聖蹟,革除不良習俗,激發人心向善,促進社會和諧,復興民族文化,保存民族精神,並興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建設等事物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關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關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定期詮釋道教經義及主神聖蹟,以端正宗教信仰。


(二)  舉辦道教傳統科儀齋醮慶典道場法會。


(三)  倡導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氣。


(四)  維護管理所屬財物。


(五)  興辦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推行道教教義及文化教育、建設等有


    益身心活動。


(六)  郭睦信徒及信眾情誼,培養守望互相助精神。


(七)  協助推行政令,促進社會祥和。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普通會員:凡本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道教徒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        特別會員:凡本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或表現優異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本縣贊同本會宗旨,具有道教信仰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勢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十一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十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三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十四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份。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五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十六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七   理事會至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人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月內補選之。


十八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監察事項。


十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月內補選之。


二十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廿一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廿二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之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有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廿三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更變時亦同。


廿四   本會簡則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等若干人,其聘期及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廿五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廿六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廿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更變。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廿八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除召開會議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通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廿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柒佰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卅一   本會會計年度為歷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卅二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議編造年度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應故未能如期召開,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送報主管機關。)


卅三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卅四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卅五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卅六   本章程經本會9511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桃園縣政府95126日桃社政字第2203號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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