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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普通會員:凡本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道教徒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二)  特別會員:凡本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或表現優異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本縣贊同本會宗旨,具有道教信仰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2、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3、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4、會員有下列情勢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5、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6、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7、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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